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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水、气表出厂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方案》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09日 11:38:07 人气: 25875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公共服务改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工作部署,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四川省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目的意义:
 
  按照《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要求,我国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实施“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强制管理,生产企业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切实保障民用水表、燃气表量值准确可靠,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随着供水供气制度改革和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民用水表、燃气表计量监管出现了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检定效能低下、企业经营成本较高、机构重复工作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现有民用水表、燃气表进行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对于减少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发挥政府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内容:
 
  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简称“二检合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该企业制造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时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可不再进行使用前首次检定。
 
  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试点。
 
  试点要求:
 
  1、有满足计量检定项目要求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施;
 
  2、工作环境能满足检定任务的要求,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
 
  3、检定人员必须满足检定工作要求,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四川省内民用水表、燃气表生产企业在自我承诺的基础上,自愿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其生产的民用水表、燃气表实施“二检合一”申请计量专项授权。
 
  2、考核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规定,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满足要求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授权。试点企业名单将通过相关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获得计量授权的生产企业对生产的民用水表、燃气表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出厂前实施全数量、全项目的计量检定,并保证每批次产品的平均示值误差趋向于零。对检定合格的每个产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出具检定证书、合格证,使用强检标志(CCV),将检定数据实时或在计量器具出厂前上传至“二检合一”信息平台。
 
  4、验收备案。供水、供气经营单位对生产企业已实施出厂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燃气表进行验收登记,并依法向所在辖区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经所在辖区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安装使用。
 
  5、抽样检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供水、供气经营单位水表、燃气表备案情况,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四川省水表、燃气表安装前监督抽样检定规则》实施监督抽样检定。监督抽样检定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安装使用,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问题的,应依法查处。监督抽样检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监管体系。监督抽样检定不得收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试点改革工作事关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担当,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改革各项措施、各个环节按要求落实到位,释放改革红利,增强获得感。
 
  (二)协同推进改革。省局制定了“二检合一”专项授权考核授权流程和监督抽查检定规则,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根据改革方案,出台监督抽查检定、计量纠纷救济等具体方案,充分发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用,深化信息公开、风险监控和社会监督,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水表、燃气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水表、燃气表生产企业以及计量授权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二检合一”水表、燃气表安装前计量监督抽查,确保民用水表、燃气表量值的准确可靠。若抽检发现生产企业有伪造检定数据、检定证书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和宣贯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公众、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各方改革共识。要及时反馈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总结,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水表,燃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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